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42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勝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謝美華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0,5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