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45號上 訴 人 張汪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4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