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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45號上 訴 人 張汪芽上列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7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45號履行不動產買賣契約等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45號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是項裁定於111年7月14日合法送達,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在卷可稽,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之程序洵非適法,自應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日期:2022-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