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5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冠之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林君添
林君祥
林君德林家興
林崇恩林姿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1月17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65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1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