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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73號上 訴 人 台灣卡特爾石油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熙被 上訴人 王慶明

吳洪陵葛芝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7月29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萬2,575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裁判日期: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