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84號上 訴 人 鍾紅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政利等31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17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5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計算式:《上訴人上訴主張調整後年租金360,000元-調整前年租金0元》10年=3,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9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