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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92號原 告 張阿明訴訟代理人 張慶林律師原 告 張建仁

張賦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以彤律師被 告 張進東

張彧煒張仕鵬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0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原告係以祭祀公業張榮德之派下員身分請求確認被告對祭祀公業張榮德之派下權不存在,原告如無派下權,本件則無確認利益。而原告對祭祀公業張榮德之派下權存否,現於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0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審理中。是以,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0號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裁判日期:2023-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