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5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599號原 告 林松原被 告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酬勞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機關所在地係在台北市○○區○○路0段00號,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案由:給付酬勞
裁判日期:2021-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