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12號原 告 林佩憲訴訟代理人 戴竹吟律師
林志強律師郭俊廷律師被 告 唐肇澧訴訟代理人 陳曉燕
唐銘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