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8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裕雄
朱智慧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何秋霞即觀音素食自助餐
吳國維即金華山銀樓
鄧志雄即洋得地面工程
永發眼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陳玟秀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楊美麗
鄧志雄(即林惠珍之繼承人)
林金發(即林惠珍之繼承人)
陳盛郎
陳謝戴妹許觀群
許秀雯
許秀婷
王永健
鄧文振
鄧舒羽
王坤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8,598,850元(見本院卷八第119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7,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品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