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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6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1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蔡興諺被 告 曾偉勝兼訴訟代理人 許麗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意旨可參)。查本件原告係主張被告許麗秋積欠借款未還,本於代位權請求確認被告間就登記於被告曾偉勝名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1/5)及其上同段7664號建號建物(應有部分1/1,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號4樓)(下稱系爭不動產)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終止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借名登記關係後,被告曾偉勝應將系爭不動產返還並移轉登記予被告許麗秋,依上開說明,是本件應以原告請求確認暨代位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查系爭不動產鄰近地區1年內之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85,000元,有本院職權調取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詢結果附卷可稽。又系爭建物面積為94.06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80.55平方公尺+陽台面積13.56平方公尺】,有原告提出之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是本件起訴時系爭不動產交易價格約為7,995,100元【計算式:94.06平方公尺×平均交易單價85,000元/平方公尺=7,99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200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1,330元外,尚應補繳78,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裁判日期:2022-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