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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重訴字第 6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629號原 告 陳煜學被 告 陶俞廷

陶葉美鴻陶夏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建物標示」欄中「建物門牌」及「權利範圍」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更正後之附表二:

土地標示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永和區 永平 517 128.79 16分之1 2 新北市 永和區 永平 518 198.23 16分之1 3 新北市 永和區 永平 516 39.81 16分之1 建物標示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及面積 附屬建物面積 1 263 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4層樓加強磚造 一層:54.18 平台:7.30 騎樓:19.27 合計:80.75 全部 新北市○○區○○路000號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4-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