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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金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6號原 告 李宛扉

陳靈

齊蘭英

黃彩紅王嬿婷(即王天賜之承受訴訟人)

王建龍(即王天賜之承受訴訟人)

王建璋(即王天賜之承受訴訟人)被 告 林瑞基

周書曼訴訟代理人 鍾明諭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嬿婷、王建龍、王建璋為原告王天賜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述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及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王天賜於起訴後之民國113年5月13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王嬿婷、王建龍、王建璋,且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等情,有戶役政資料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茲因王嬿婷、王建龍、王建璋迄今仍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職權裁定命王嬿婷、王建龍、王建璋為王天賜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鐘怡文

裁判日期:2026-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