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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金字第 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金字第17號原 告 柯孟勝

郭智崴陳詩長邱郁茹侯秀蕙蔡耀輝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易勳被 告 郭全福

廖素珠張子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胡書瑜律師被 告 郭坤山

郭鴻達楊秉歷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被 告 郭冠宏

李晏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一O年度金訴字第二三九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等人因涉犯違反銀行法等罪,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提起公訴後,由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案件審理中,有本院依職權調取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11267號、110年度偵字2773號起訴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佐,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兩造復同意於本院110年度金訴字第239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參見本院111年5月18日言詞辯論筆錄),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及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裁判日期:2023-0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