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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12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1205號聲 請 人 黃健峯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1項第8款定有明文。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本文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建誠選任特別代理人,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黃建誠之住所地為臺北市○○區○○街0段000號5樓之1,有家事聲請狀附表所載黃建誠之地址、黃建誠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應專屬受監護宣告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2-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