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31號聲 請 人 林孟莉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怡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