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6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603號抗 告 人 李文良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鳳貞間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3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