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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752號聲 請 人 張志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裁判日期: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