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898號抗 告 人 林冠均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0日所為之第一審裁定聲明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本件應徵抗告費用為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前段規定,命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