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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監宣字第 9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971號聲 請 人 阮嬿庭相 對 人 于正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胞兄即相對人于正義,前經本院107年度輔宣字第5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人,並選定楊于招妹為其監護人、阮嬿庭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經本院109年度輔宣字第75號裁定改由阮嬿庭為相對人之監護人,並指定阮苡晴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受監護宣告人失能臥床,長期居住三芳護理之家,監護人已無力支付護理之家照顧費用,為此聲請准許聲請人代為處分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用以支付護理之家照顧費用等語。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動產之處分時,應經法院之許可;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民法第1101條第

1、2項、第1102條分別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之規定,於成年人之監護亦有準用。

三、查,相對人于正義經本院107年度輔宣字第57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楊于招妹為監護人,嗣因楊于招妹表示能力繼續擔任監護人,經本院109年度輔宣字第75號裁定改由聲請人阮嬿庭擔任監護人,以上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輔宣字第75號卷宗。

依前揭卷宗內的新北市社會局個案處理報告,可知相對人于正義領有勞保退休金150萬元,於108年10月25日僅餘68萬元,相對人的姐妹表示有領取其中80萬元協助清償于正義的債務,社會局於109年2月6日終止保護安置于正義等情。是認相對人于正義係的財產有待監護人說明去向。

本件聲請人欲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依民法第1099條之1規定,應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共同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陳報法院,並經法院准予備查後,始得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然而,監護人阮嬿庭尚未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阮苡晴一起向本院陳報財產清冊,此據本院分案室提供案件查詢紀錄。因此,聲請人遽向本院聲請處分受監護人名下如附表之不動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建新*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權利範圍 1. 花蓮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2. 花蓮縣○○鄉○○段000000000○號建物(建物門牌:南海八街212巷12號) 全部

裁判日期:2022-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