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監宣字第992號聲 請 人 林家同
林淳寬上列聲請人聲請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林家同、林淳寬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前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係聲請人林家同、林淳寬聲請另行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費,依上開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用如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顧仁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馨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