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332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吳冬元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鄧大豪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20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65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3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準用第444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黃乃瑩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