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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簡上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45號上 訴 人 張垠鈔訴訟代理人 謝榮裕律師被 上訴 人 王萍芬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複 代理 人 林佳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3-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