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45號上 訴 人 張垠鈔訴訟代理人 謝榮裕律師被 上訴 人 王萍芬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複 代理 人 林佳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445號上 訴 人 張垠鈔訴訟代理人 謝榮裕律師被 上訴 人 王萍芬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複 代理 人 林佳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下午二時四十分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