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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續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續字第1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訴訟代理人 陳玟卉律師被 告 林彥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筆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聲明請求撤銷之本院110年度司移調字第139號調解筆錄所定之給付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78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裁判案由:繼續審判等
裁判日期:20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