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續字第1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訴訟代理人 陳玟卉律師被 告 林彥廷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李杰峰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繼續審判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219號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林彥廷涉有詐欺之犯罪嫌疑,現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7219號)偵查中,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