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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亡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115號聲 請 人 王清香相 對 人即 失蹤人 廖文昌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110年度亡字第63號死亡宣告事件,宣告廖文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1年3月1日下午12時死亡,變更為廖文昌於民國110年7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清香為受宣告人廖文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妻(下均逕稱姓名),廖文昌前經民國111年6月29日本院110年度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為死亡宣告,推定廖文昌於101年3月1日下午12時死亡(下稱原裁定),惟廖文昌於103年7月11日方經報案列為失蹤人口,是原裁定認定廖文昌之死亡日期應屬有誤,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變更死亡宣告之裁定等語。

二、按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

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民法第9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王清香主張受宣告死亡之人廖文昌經原裁定宣告於101年3月1日下午12時死亡,然廖文昌係於103年7月11日方失蹤迄今乙情,業據其提出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本院110年度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正本、裁定確定證明書正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至23頁),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原裁定卷宗核閱無訛,堪認屬實。

㈡、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155條分別定有明文。而廖文昌係於103年7月11日經列為失蹤人口,失蹤時為66歲,計至110年7月11日止失蹤屆滿7年,自應依法推定廖文昌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㈢、綜上,本院原裁定宣告廖文昌之死亡之時不當,王清香聲請受宣告死亡之人廖文昌之死亡日期應予變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變更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詩雅

裁判案由:撤銷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