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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20號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游舜卿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游舜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新北○○○○○○○○),現已年逾90歲,自97年10月6日因行方不明,而列為失蹤人口,迄今已逾13年,爰依法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定有明文。

所謂失蹤係指失蹤人離去其最後住所或居所,而陷於生死不明之狀態而言(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328 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失蹤人業已死亡而非生死不明,自不得為死亡之宣告。

三、聲請人主張失蹤人於97年10月6日因行方不明而列為失蹤人口乙節,固據其提出新北○○○○○○○○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失蹤人之戶籍資料、健保歷史投保紀錄查詢、內政部移民署函、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函、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新北市中和區衛生所函等件為憑,惟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游舜卿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載明:「游舜卿‧200616日生‧身分證號:Z000000000‧地址:臺北縣○○市○○街○○○巷○號‧…執行:肅清煙毒條例案‧87年11月23日板橋地院87年訴字786號裁判確定‧87年12月1日板橋地檢87年執他字5413號執行結案‧結案情形:不受理報結不受理‧丁股承辦‧備註:87年8月24日死亡‧肅清煙毒條例案‧不受理‧執行內容:不受理‧」等文字,且本院87年度訴字第786號刑事判決載稱:「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游舜卿業於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死亡,此有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影本一紙附卷足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等詞,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87年度訴字第786號刑事判決等件在卷可稽,足見游舜卿於87年8月24日業已死亡,而非生死不明。游舜卿既已死亡,並非失蹤,依前開規定及說明,自無從對游舜卿為死亡之宣告。從而,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2-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