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 對 人 陳建業上列聲請人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所為109年度亡字第50號宣告陳建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號)死亡之裁定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建業於民國99年5月3日因行方不明,逾10年仍未尋獲,家人誤認相對人失蹤而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經本院以109年度亡字第50號裁定宣告相對人於106年5月3日死亡,惟實際上相對人尚生存,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宣告死亡或撤銷、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相對人前經本院於110年4月19日以109年度亡字第50號民事裁定宣告死亡確定在案,業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無訛。
㈡相對人今尚生存之事實,業經相對人到庭確認,並經本院當
庭核對人別無誤,且相對人於本院訊問時陳稱:我不知道我兒子聲請死亡宣告,係因侵占案件被通知到警局作筆錄,才知道被宣告死亡等語(見本院110年12月15日非訟事件筆錄),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西門町派出所調查筆錄在卷可稽,足認相對人陳建業現尚生存,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本院109年度亡字第50號民事裁定,與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廣于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采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