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4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430號聲 請 人 葉巧儀法定代理人 雷家榆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葉建賜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1年6月9日起展延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葉建賜之女,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2月27日於廣東省深圳市死亡,因疫情關係當地派出所於同年4月6日方簽發死亡證明書,至今尚未收到海基會通知領取,無法辦理除戶證明等資料,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故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死亡證明等件影本為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