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112號聲 請 人 蘇敬宇律師(即被繼承人鄧新有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人未繳足聲請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為新臺幣(下同)1,000元,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500元。
二、陳報本件聲請人(即被繼承人鄧新有之遺產管理人)是否已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8條之規定,聲請對被繼承人鄧新有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