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125號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代 理 人 陳映蓁相 對 人 林子婷
林子翔
林秀莉
林容萱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振吉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死亡,相對人等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等係被繼承人林振吉(男、32年11月14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1年12月11日死亡,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影本1紙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等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另相對人等如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