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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118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181號聲 請 人 王世宏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王忠義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1年5月27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王忠義(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子,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2月27日死亡,因其遺產及債務資料尚待清查,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2 項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收執聯暨附件、聲請人之戶籍謄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