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616號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相 對 人 林奕汶(即林新三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徐碧玲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新三(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
,被繼承人於109年1月31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爰聲請命相對人提出等語。
三、查相對人係被繼承人之孫,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序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9年1月31日死亡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在卷可稽。而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亦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附卷可憑。
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另相對人如向本院具狀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一併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附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