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188號聲 請 人 劉佩佩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陳報被繼承人蔡日德之遺產清冊期限准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展延三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民法第1156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蔡日德(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配偶,為其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死亡,因其遺產及債務資料尚待清查,不克於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遺產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第2 項規定,聲請延展陳報遺產清冊期限等語,並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死亡證明書、戶籍資料、印鑑證明、網路資料、家事拋棄繼承聲請狀、催繳簡訊截圖、催告函文、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270號民事裁定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