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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23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2363號聲 請 人 周嘉鈴律師即被繼承人宋育勝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關係人先行墊付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人應於上開期限內向本院繳納之。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