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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30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04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陳坤宗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2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陳坤宗之遺產管理人,並已依鈞院99年度司家催字第338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陳坤宗之繼承人、債權人、受遺贈人行公示催告程序。被繼承人陳坤宗名下之股票,部分經拍賣完畢、部分已無價值,而被繼承人陳坤宗之自用小客車業經註銷牌照,另遺有2筆土地,正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中,因遺債大於遺產,倘若拍定,聲請人亦無發還款之期待利益,是聲請人已完成遺產管理人全部職務,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上開裁定、刊登報紙、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經濟部函文、朝陽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函文、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函文、臺灣苗栗及臺南地方法院函文、本院函文、收據、國庫繳款書等件為證,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之移交、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及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等遺產清算事務,是遺產管理人必須於完成上開有關遺產清算事務後,依前開家事事件法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始得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惟依被繼承人陳坤宗最新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詢結果記載,被繼承人陳坤宗名下尚有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汽車、兩筆投資,財產總額新臺幣(下同)319,900元之遺產未處理完畢,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認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從而,本件聲請人未完竣其管理被繼承人陳坤宗遺產之職務,其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