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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31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17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即賈之交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代 理 人 郭曉蓉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請具體陳明本件聲請人有何符合家事事件法第134條第2項、第135條之各款,或家事事件法141條準用第145條規定之情形,得由法院為解任、改任或辭任遺產管理人職務。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辭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2-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