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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33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331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蘇志泰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上列聲請人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一)編製遺產清冊。(二)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四)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五)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民法第1179條定有明文。次按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於職務執行完畢後,應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之狀況並提出有關文件,家事事件法第140條著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財管字第61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蘇志泰之遺產管理人,並已依本院100年度司家催第458號民事裁定對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遺贈人行公示催告程序。被繼承人名下之土地、股份均已遭拍定及扣押,已無遺產可供管理,為此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上開裁定、確定證明書、刊登報紙、被繼承人遺產案處理情形表暨檢附之相關資料、單據為證,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為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之移交、通知或催告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編製遺產清冊、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及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等遺產清算事務,是遺產管理人必須於完成上開有關遺產清算事務後,依前開家事事件法向法院陳報處理遺產狀況並提出相關文件後,始得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惟被繼承人之遺產即股票部分尚有板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34股遭本院民事執行處扣押中,有被繼承人最新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查詢結果、本院民事執行處及聲請人函文等在卷可參,即被繼承人尚有遺產未處理完結。揆諸前揭說明,尚難認聲請人業已執行完畢民法第1179條規定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從而,本件聲請人未完竣其管理被繼承人遺產之職務,其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1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