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47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793號聲 請 人 盧健毅律師(即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之職務,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規定有:㈠編製遺產清冊。㈡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㈢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一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管理人所已知者,應分別通知之。㈣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㈤有繼承人承認繼承或遺產歸屬國庫時,為遺產之移交。同條第2項後段則規定:為清償債權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管理人經親屬會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次按,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而有親屬會議不能或難以召開之情形者,得由有召集權人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處理之,為同法第1132條第2款所明定。是於親屬會議無法召開時,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固得聲請經法院之同意後變賣遺產,惟應限於為清償債務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始足當之,如無上開情事而聲請法院准予變賣,於法即有未合,法院自難准許。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559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遺產管理人,並以鈞院110年度司家催字第42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期間業已期滿在案。因被繼承人吳陳素美名下尚有正隆股份有限公司股票4260股、中國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5股、台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500股,為清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爰聲請准予變賣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上開之股票。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清冊、債權人陳報債權表暨債權憑證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559號及110年度司家催字第42號卷宗查核無誤,堪信為真實。惟查,聲請人僅就被繼承人吳陳素美親屬會議成員其中之鄭宗坤、鄭惠之、鄭彩月、康碧娥、何鄭愛子,以存證信函通知是否參與親屬會議,且以上開成員僅鄭惠之同意參加、康碧娥拒絕參加、鄭宗坤、鄭彩月、何鄭愛子未回覆是否參加為由,逕認本件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親屬會議有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之情形,而聲請變賣遺產,然未提出上開親屬會議成員之送達回證及相關回覆資料以實其說。另查,被繼承人吳陳素美至少有弟陳國隆、妹陳麗玉、堂弟鄭宗坤、鄭文發、鄭文進、堂姐何鄭愛子、鄭惠之、郭鄭美櫻、堂妹鄭彩月、陳鄭美娥、鄭美鳳、表妹康碧娥、康美嬌等親屬會議成員,有新北○○○○○○○○函附戶籍資料、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資料及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參,然聲請人僅對鄭宗坤、鄭惠之、鄭彩月、康碧娥、何鄭愛子通知是否參與親屬會議,卻未將其他同為被繼承人吳陳素美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列為親屬會議成員併通知是否參與親屬會議,致本件無從審認被繼承人吳陳素美之親屬會議有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之情形,核與前揭規定與說明不符。從而,本件聲請准予變賣遺產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變賣遺產
裁判日期:2023-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