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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繼字第 4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4130號聲 請 人 交通部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邱欽華之債權人,邱欽華於民國97年3月3日死亡,爰聲請命邱欽華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邱欽華戶籍謄本觀之,邱欽華未有死亡登記,自無繼承情形之發生,有該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邱欽華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3-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