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22856號債 權 人 伊吉邦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曾素君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文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社區管理費及相關費用,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依債權人提出之建物謄本,債務人非該區分建物所有權人,而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社區規約,其中第15條載明僅區分所有權人應繳交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準此,債權人之主張尚無法釋明對債務人之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