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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350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070號債 權 人 林添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瑞慶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周瑞慶發給支付命令,主張其因受詐騙而將投資金錢匯入債務人指定之公司帳戶,故依返還債務及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債務人返還投資金額新臺幣12萬5443元等語。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債權釋明文件、相關判決書影本,此項通知已於民國111年12月8日寄存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3-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