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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促字第 353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35321號債 權 人 廖修河債 務 人 MONDOY RIZALAINE SALVADOR(瑞拉妮)

MOTEA CINDERELLA YABUT(仙德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零肆佰伍拾柒元,及其中參萬柒仟參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第207條第1項本文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本件債權人除請求借款餘額及其利息外,另請求6,693元之服務費,具狀主張係其借調跑腿車馬費等語,惟未提出支出款項之證明文件,亦未釋明該費用屬必要費用,認債權人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2-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