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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執消債清字第 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7號

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關傳耀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代 理 人 高培恒律師 (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38號開始清算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本院於111年6月23日公告債權表後,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經本院於111年7月19日以裁定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決定清算財產之處分方式,嗣案款經全數解繳金額到院。遂於112年2月8日公告分配表並經確定,並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院公告之經認可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領款通知、本院保管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裁判日期:2023-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