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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家他字第 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家他字第75號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 莊志勝

林家淩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 莊秀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應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莊秀筠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

理 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相對人即原非訟聲請人(下稱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下稱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前經本院以110年度家救字第188號裁定准對聲請人予以訴訟救助在案。嗣上開事件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親聲字第491號裁定諭知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是本件聲請人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程序費用自應由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本件聲請人最後之聲明為(一)相對人應自民國110年11月1日起至聲請人莊志勝年滿20歲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22,419元,如一期未付,其後六期視為到期。(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林家淩代墊之扶養費3,130,63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查莊志勝為97年6月14日生,本件聲請時年約為13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之規定,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據此核算本件代墊及將來扶養費部分之標的價額為5,013,831元【計算式:3,130,635元+1,883,196元(22,419元x12月x7年)=5,013,831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第一審程序費用2,00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2,0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

是以,本件相對人即原非訟相對人莊秀筠應向本院繳納之程序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裁判日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