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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司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2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代 理 人 林朝榮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麗可亮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麗可亮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麗可亮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聲請,於民國102年12月19日以102年度司字第66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麗可亮有限公司(下稱麗可亮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復經本院以103年度抗字第15號裁定駁回確定。聲請人則以其本無意願擔任麗可亮公司清算人,且聲請人並擔任麗可亮公司代表人林清福之遺產管理人,因林清福已無遺產可供管理,業向本院聲請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為此聲請辭任麗可亮公司清算人(即解任清算人職務)。本院審酌聲請人既無擔任麗可亮公司清算人之意願,且已聲請終結麗可亮公司代表人林清福遺產管理人之職務,確實不適合繼續承擔麗可亮公司清算人之重任,認有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裁判案由:辭任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2-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