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37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英特普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英特普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英特普國際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板橋分局之聲請,於民國102年11月8日以102年度司字第55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英特普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英特普公司)之清算人確定。聲請人則以其均無法釐清查調英特普公司財產資料而無從進行清算工作,甚至本件是否合於聲請破產要件亦無從確認,為此聲請辭任英特普公司清算人(即解任清算人職務),且不聲請本件報酬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係無償擔任英特普公司清算人職務多年,仍無法釐清查調英特普公司財產資料以進行清算工作,現既無繼續擔任英特普公司清算人之意願,確實不適合再承擔該清算人之重任,認有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游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