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字第40號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神翼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為神翼實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應予解任。
聲請程序費用由神翼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又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有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又有限公司之解散準用無限公司之有關規定,公司法第82條前段、第97條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之聲請,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以103年度司字第88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神翼實業有限公司(下稱神翼公司)之清算人確定。聲請人則以神翼公司唯一股東兼董事黃金奢已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有關公司財產及造具財務報表等事宜,已無從洽請繼承人協助查證而無法釐清,且聲請人前向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查調神翼公司財產資料,查無神翼公司民國93年、96年至97年之稅務申報資料,是以聲請人無從進行清算工作,聲請人自就任清算人迄今,僅能從該公司稅務往來資料進行清查,歷來計接獲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函,別無其他資料,甚或連本件是否合乎公司法第89條第1項規定之聲請破產要件亦無從確認,然因上開理由,聲請人認已無進一步完結本件清算之可能,為此聲請辭任神翼公司清算人(即解任清算人職務),且不聲請本件報酬等語。本院審酌聲請人係無償擔任神翼公司清算人職務多年,仍無法釐清查調神翼公司財產資料以進行清算工作,現既無繼續擔任神翼公司清算人之意願,確實不適合再承擔該清算人之重任,認有解除其清算人職務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