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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原訴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原訴字第15號原 告 張文侯訴訟代理人 簡炎申律師被 告 江村林

江定勝

江春秋

江邦光

鍾郁美雲

高江春美

江聖聰(兼林鐘子之承受訴訟人)

江佑翎(兼林鐘子之承受訴訟人)

江秉鴻

江俊斌

江淑桂

江政軒

江美玲江美慧江如亮

江如淳

江叔玲

江明宏

江銘聰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訴訟代理人 郭曉蓉複代理人 王貴蘭被 告 江文宗

江信東

江希賢

郁繼新

曾景煌

江志卓

江青雯

江金樺

江春盛

江豐財

江雪月

江雪娥崔馨勻

崔芝毓(原名:崔人驊)

連穎東

江春蘭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鄭立輝訴訟代理人 邱婉婷

林庭逸林姿玗程昱甄被 告 陳素玲

江雪華

江豐榮

江豊福

王春利江超民

江超群

江翠瑛

江昭麟

陳秋霞

黃湘岑訴訟代理人 蘇則蔚被 告 江禎祥

江林昭禪

江御帆江黛江格江中洋即江朱傳

江定翊

江秋蘭

江心彤

黃捷

黃譽江耀澄江耀宗

江康永(原名:江少承)

江耀國

江秀卿

李采媗

李芊樂(原名:李怡靜)

廖月雲

廖光雄

王月寶

陳謝蕋

陳瑞星陳瑞松

陳惠莉

華陳惠玲

陳惠琴

曾慶瑞

曾琇珍

江挺豪

江怡萱

江易達

江思慧

江思婷(兼江思純之繼承人)

江思宜(兼江思純之繼承人)

江思欣(兼江思純之繼承人)

楊全貿

江桂英

呂林秋雲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凱翔訴訟代理人 黃建勳被 告 江添財

江慶嘉江麗玉

江麗珠江明珠

江玉鈴

江宜珍

江會慧(原名:江慧慧)

張家梅

張家媛陳慧玲 (忠碩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及駿華開發

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承當訴訟人)

謝馥禧前列曾景煌、謝馥禧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俊賢被 告 李振嘉

劉榮華

劉銍琮劉宥希

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柏儀江柏寬

江淑敏

江柏姿江柏萱

江文雄江坤昌葉明棟(即葉陳米玉之承受訴訟人)

葉明樑(即葉陳米玉之承受訴訟人)

葉明傑(即葉陳米玉之承受訴訟人)

葉明欽(即葉陳米玉之承受訴訟人)

葉玲蘭(即葉陳米玉之承受訴訟人)

葉玲瑤(即葉陳米玉之承受訴訟人)

葉坤木葉蘇月桃葉振賢葉洪冉葉政鐘葉明祥葉幸敏葉雪美

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

呂錦秀

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

江玉雲

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陳雅蘋陳永吉

黃瑞成

黃瑞雄

黃瑞章黃瑞貞

黃麗玲黃麗虹黃進來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

林黃娟詹佳偉(即詹學海之承受訴訟人)

黃寶鑾黃寶秀

陳逸敏

江俐緹

江麗安

江美慧李玉黛宋千黛林秀玉

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

鄭博仁

江寬正

江培宏江彥益

江宜貞

江培瑜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勇志訴訟代理人 葉家豪被 告 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春美被 告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文嘉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律師被 告 陳翔泰

陳翔煇陳琤琤楊評(即胡文子之繼承人)

楊柏玲(即胡文子之繼承人)

楊銘鐸(即胡文子之繼承人)

楊喬丰(即胡文子之繼承人)

楊岫峰(即胡文子之繼承人)

鄭茂榮(即鄭黃乖及鄭秋南之繼承人)

鄭茂盛(即鄭黃乖及鄭秋南之承受訴訟人)

鄭淑華(即鄭黃乖及鄭秋南之承受訴訟人)

鄭淑芬(即鄭黃乖及鄭秋南之承受訴訟人)

林台貞楊淑君

嚴鋒祐葉招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薛靜文(即江慕理之承受訴訟人)

劉雪飛(即江慕理之承受訴訟人)

江金圳(即江蚊之承受訴訟人)

江明珠(即江蚊之繼承人)

江雅芳(即江蚊之承受訴訟人)

江柏諺(即江蚊之承受訴訟人)

江家蓉(即江蚊之承受訴訟人)

艾庭慧(即鄭淑慎之承受訴訟人)

張潔(即江雪子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李玉黛、宋千黛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四、五、

八、九、十所示)被繼承人李郁翠華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被繼承人江欽雄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江美玲、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江政軒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如附表八所示)被繼承人江培鏞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四、被告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

四、五、八、九、十所示)被繼承人江灶清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五、被告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四、五、

八、九所示)被繼人江政勳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六、被告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應就坐落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等16筆土地(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

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被繼承人胡文子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七、被告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被繼承人江麗嬌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八、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應就坐落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等16筆土地(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

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被繼承人江慕理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九、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應代位其被繼承人江慕理,與被告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就坐落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等16筆土地(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

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被繼承人江思純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被告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應就坐落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等16筆土地(如附表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被繼承人江蚊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一、被告艾庭慧應就坐落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40-1、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地號等13筆土地(如附表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十五所示)被繼承人鄭淑慎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二、被告艾庭慧應代位繼承其被繼承人鄭淑慎與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芬就坐落新北市板橋區新興段1140-1、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地號等13筆土地(如附表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

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所示)被繼承人鄭秋南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三、被告江聖聰、江佑翎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四、

五、八、九、十所示)被繼承人林鐘子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四、被告張潔應就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等5筆土地(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被繼承人江雪子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

十五、附表ㄧ「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ㄧ「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ㄧ「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十六、附表二「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所得價金由附表二「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十七、附表三「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三「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三「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十八、附表四「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四「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四「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十九、附表五「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五「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五「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附表六「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六「土地共有人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ㄧ「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一、附表七「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七「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七「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二、附表八「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八「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八「最新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三、附表九「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九「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九「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四、附表十「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十「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五、附表十一「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十ㄧ「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ㄧ「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六、附表十二「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十二「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二「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七、附表十三「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十三「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三「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八、附表十四「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十四「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四「最新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二十九、附表十五「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十五「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五「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三十、附表十六「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所共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應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附表ㄧ「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按附表十六「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三十一、訴訟費用由附表一至十六所示「共有人及繼承人」欄所示共有人及繼承人應有部分比例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因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於民國111年6月2日就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下分稱地號,合稱系爭土地)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之民事訴訟,並將江培鏞、江文楷、李郁翠華、江麗嬌、江欽雄、江灶清、江政勳、胡文子、江思純、江阿獅列為被告,惟上開被告於訴訟繫屬前均已死亡,嗣原告依附表十七至二十四之繼承關係,於111年7月25日、111年7月28、111年8月15日、112年3月1日、112年4月24日、112年8月10日、113年4月25日分別具狀追加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葉明棟、葉明樑、葉明傑、葉明欽、葉玲蘭、葉玲瑶、葉坤木、葉蘇月桃、葉振賢、葉洪冉、葉政鐘、葉明祥、葉幸敏、葉雪美、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陳雅蘋、陳永吉、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黃瑞貞、黃麗玲、黃麗虹、黃進來、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黃寶鑾、黃寶秀、江美玲、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江政軒、林秀玉、鄭淳方、劉惟尹、鄭伊庭、鄭博仁、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陳翔泰、陳翔煇、陳琤琤、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李玉黛、宋千黛、江寬正、江培宏、江培瑜、江彥益、江宜貞為被告,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變更、追加、陳報暨聲請狀、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111年板簡字第1878號卷一第243頁至247頁、第983頁至997頁、111年板簡字第1878號卷二第29頁至163頁、本院卷一第73頁至第74頁、本院卷三第153頁至137頁、第201頁至229頁、本院卷四第147頁至151頁),迭經多次變更訴之聲明,於114年11月12日以民事準備書七狀最終聲明如後所示。經核原告所為追加及變更訴之聲明部分,係本於分割共有物之同一基礎事實,揆諸前揭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由法院送達於他造。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定有明文。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㈠被告鄭黃乖於111年8月1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秋南、鄭茂

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鄭淑芬,經查均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2年10月20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三第337頁至第341頁);惟鄭秋南於113年5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鄭淑芬,經查均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3年7月30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249頁至第251頁),經核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㈡被告楊金鍛於112年1月2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林台貞、楊淑

君,並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經原告於112年12月3日以準備書三暨追加被告狀追加林台貞、楊淑君為被告,再於113年11月15日以民事準備書四暨聲明承受訴訟狀撤回對楊金鍛之告訴(見本院卷三第385頁至第391頁、本院卷四第357頁至361頁),經核於法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㈢被告詹學海於112年8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詹佳偉,經查

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3年11月15日以民事準備書四暨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四第357頁至361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㈣被告葉陳米玉於113年7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葉明棟、葉

明樑、葉明傑、葉明欽、葉玲蘭、葉玲瑤,經查均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3年11月15日以民事準備書四暨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四第357頁至361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㈤被告江慕理於114年1月1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

飛,經查均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4年3月4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四第531頁至第533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㈥被告江蚊於114年1月1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

、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經查均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4年3月17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六第39頁至第41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㈦被告林鐘子於114年3月2日死亡,其繼承人為江聖聰、江佑翎

,經查均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4年6月9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六第289頁至第291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㈧被告鄭淑慎於114年3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艾瑞克、艾庭慧

、艾莞蓉三人,惟艾瑞克與艾莞蓉二人業向桃園地方法院為抛棄繼承,故僅餘艾庭慧一人為繼承人,並經原告於114年4月28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六第239頁至第241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㈨被告江雪子於114年5月24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張潔,經查並

無拋棄繼承,且經原告於114年7月29日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聲明承受(見本院卷六第413頁至第415頁),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㈩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原為馮兆麟,嗣訴訟

進行中變更為鄭立輝,並於113年11月19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四第469頁至第470頁)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又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4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㈠被告忠碩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及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中將其116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出售予陳慧玲,並辦理移轉登記完畢,陳慧玲於113年11月25日聲明承當訴訟,業經本院以113年聲字第358號裁定准許其承當訴訟(見本院卷四第521頁至522頁)。另被告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已將本件共有土地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所有,惟未依法承當訴訟,又按確定判決,除當事人外,對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者,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1項亦有明定。故被告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將其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然未據聲明承當訴訟,是上開被告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仍列為本件當事人,惟依前開規定,對其判決效力亦及於受移轉人即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四、除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曾景煌、江青雯、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江秋蘭、謝馥禧、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其餘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兩造分別為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之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各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各筆土地面積多數偏小,且依2021年6月衛星照所示,為有鋪設柏油路作為道路用地,目前未經徵收,亦無共有人占有使用。系爭土地共有人人數眾多,應以變價分割為宜。另就1143地號部分,同意被告新北市所主張由其與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先就其等應有部分比例為原物分割,剩餘部分由其餘共有人按其原應有部分比例,就變價後之價金分配。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變價分割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李玉黛、宋千黛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1165-6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李郁翠華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1165-6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江欽雄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江美玲、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江政軒應就1165-6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江培鏞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㈣被告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1165-6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江灶清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㈤被告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人江政勳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㈥被告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應就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胡文子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㈦被告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1165-6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江麗嬌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㈧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應就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江慕理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㈨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應代位其被繼承人江慕理,與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就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所有權人江思純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㈩被告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應就1140-1、1141-1、1143、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地號所有權人即其被繼承人江蚊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艾庭慧應就1140-1、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地號所有權人鄭淑慎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艾庭慧應代位其被繼承人鄭淑慎,與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芬就1140-1、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地號所有權人鄭秋南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江聖聰、江佑翎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1165-6地號所有權人林鐘子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張潔應就1151-2、1151-3、1151-6、1165-3、1165-6地號所有權人江雪子持分部分辦理繼承登記。原告與被告等人所共有之系爭土地應予分割,分割方法為:⒈其中1143地號先採實物分割,由共有人中之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及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按其原有比例分得如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5年板土複字第6810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之暫編地號1143-、A面積34.19平方公尺之土地;暫編地號1143-B、面積159.81平方公尺部分,採變價分割,由其餘共有人按其原應有部分比例,就變價後之價金分配。⒉其餘1140-1、1141-1、1151-2、1151-3、1151-4、1151-5、1151-6、1165-3、1165-6、1166-1、1166-2、1167、1167-1、1168、1192等十五筆地號均採變價分割,並按共有人其應有部分比例,就變價後之價金分配。訴訟費用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二、被告方面:㈠被告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則以:1143地號使用分區為計畫道路,且部分目前由板橋區公所管理,作為新北市板橋區南雅西路一段之道路,供不特定公眾使用,為免日後開闢計畫道路困難,主張由其與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按其原有比例分得如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5年板土複字第68100號複丈成果圖所示之暫編地號1143-A之部分;暫編地號1143-B部分,分歸新北市與中華民國管理機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維持共有等語。

㈡被告江秋蘭、江昭麟、江翠瑛、寬頻房訊科技有限公司、林

台貞、楊淑君、葉招、王春利、江文宗、陳翔煇、曾景煌、謝馥禧、江超民則以: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㈢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則以:針對1143地號部分同意新北市

政府養護工程處所提出之分割方案,其餘地號部分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㈣被告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則以:就新北市政府養護工

程處所提出之1143地號分割方案無意見,認為無鑑價必要;其餘地號部分同意變價分割等語。

㈤被告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則以:不同意分割等語。

㈥被告江碧雲則以:沒有意見。

㈦被告江心彤則以:對已提出之分割方案無意見,認為無鑑價必要等語。

㈧被告江青雯則以:請求系爭土地全部變價分割等語。

㈨被告江村林、江定勝、江春秋、江邦光、鍾郁美雲、高江春美、江聖聰、江佑翎、江秉鴻、江俊斌、江淑桂、江政軒、江美玲、江美慧、江如亮、江如淳、江叔玲、江明宏、江銘聰、江信東、江希賢、江志卓、江金樺、江春盛、江豐財、江雪月、江雪娥、崔馨勻、崔芝毓、連穎東、江春蘭、陳素玲、江雪華、江豐榮、江豊福、江超群、陳秋霞、黃湘岑、江禎祥、江林昭禪、江御帆、江黛、江格、江中洋即江朱傳、江定翊、黃捷、黃譽、江耀澄、江耀宗、江康永、江耀國、江秀卿、李采媗、李芊樂、廖月雲、廖光雄、王月寶、陳謝蕋、陳瑞星、陳瑞松、陳惠莉、華陳惠玲、陳惠琴、曾慶瑞、曾琇珍、江挺豪、江怡萱、江易達、江思慧、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楊全貿、江桂英、呂林秋雲、江添財、江慶嘉、江麗玉、江麗珠、江明珠、江玉鈴、江宜珍、江會慧、張家梅、張家媛、陳慧玲、李振嘉、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葉明棟、葉明樑、葉明傑、葉明欽、葉玲蘭、葉玲瑤、葉坤木、葉蘇月桃、葉振賢、葉洪冉、葉政鐘、葉明祥、葉幸敏、葉雪美、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陳雅蘋、陳永吉、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黃瑞貞、黃麗玲、黃麗虹、黃進來、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娟、詹 佳偉、黃寶鑾、黃寶秀、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李玉黛、宋千黛、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 、江錦源、江採桂、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翔泰、陳琤琤、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鄭淑芬、嚴鋒祐、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忠碩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薛靜文、劉雪飛、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艾庭慧、張潔,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共有人中有於分割前死亡者,其繼承人倘未先行辦妥繼承登記,原得於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同時,合併為該辦理繼承登記部分之請求(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138號裁判意旨參照)。查被繼承人李郁翠華、江欽雄、江培鏞、江灶清、江政勳、胡文子、江麗嬌、江慕理、江思純、江蚊、鄭淑慎、鄭秋南、林鐘子、江雪子業已死亡,惟其等如附表十七至附表二十四所示之繼承人即被告李玉黛、宋千黛、被告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被告江美玲、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江政軒、被告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被告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被告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被告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被告薛靜文、劉雪飛、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被告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被告艾庭慧、被告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芬、被告江聖聰、江佑翎、被告張潔分別未為舊其被繼承人遺留之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有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土地登記公務用謄本及異動索引在卷可佐,揆諸上開要旨,原告請求就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共有土地裁判分割,並請求㈠被告李玉黛、宋千黛應被繼承人李郁翠華共有如附表五、八、九、十所示土地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應就被繼承人江欽雄如附表四、五、九、十所示土地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江美玲、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江政軒應就被繼承人江培鏞如附表八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㈣被告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應就被繼承人江灶清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應就被繼人江政勳如附表四、五、八、九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㈥被告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應就被繼承人胡文子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

十、十一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㈦被告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應就被繼承人江麗嬌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㈧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應就被繼承人江慕理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㈨被告薛靜文、劉雪飛應代位其被繼承人江慕理,與被告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就被繼承人江思純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

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㈨被告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應就被繼承人江蚊如附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艾庭慧應就被繼承人鄭淑慎如附表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艾庭慧應代位繼承其被繼承人鄭淑慎與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芬就被繼承人鄭秋南如附表一、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江聖聰、江佑翎應就被繼承人林鐘子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被告張潔應就被繼承人江雪子如附表四、五、八、九、十所示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如附表一至附表六所示土地為兩造分別共有(繼承部分為公同共有),各共有人、面積及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5至769頁;卷五第3頁至1261頁、卷二第395至401頁),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土地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類別均為空白,又依原告提出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記載為都市計畫案道路用地,亦有原告提出之新北市政府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一第771頁),而供公眾通行之柏油路面,無論其為具公用地役關係之既成道路,或供特定多數人通行之私設道路,於分割後不妨害既成道路或私設道路供通行目的使用之前提下,現行法規並未限制其不得為權利分割(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27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附表一至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均為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現況為已開闢為道路並鋪設柏油,查無建物登記事項,並無法令不得分割之限制,則依都市計畫法第51條等相關規定,系爭土地倘因分割而有所有權人變更之情形,該取得分割後土地之所有權人,就系爭土地亦僅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即供作道路通行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而不得為妨礙都市計劃指定目的即作為道路之使用,當不致生影響系爭土地供公眾通行之使用目的,揆諸上揭說明意旨,系爭土地顯無因分割而導致土地有利用或使用目的不能完成之情事。況系爭土地共有人眾多,分割僅在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而非改變現況之土地利用或使用目的,是系爭土地縱為道路用地,且現供作道路使用,然其分割既不致造成系爭土地之利用或使用目的不能完成,自非屬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則系爭土地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間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單獨分割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自屬有據。

㈢又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

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按請求共有物之分割,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至於究以原物分割,或變價分割為適當,法院應斟酌當事人意願、共有物之使用情形、物之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情形而為適當分割,不受共有人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40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現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全體共有人之人數眾多,倘將系爭土地以原物分割之方法分配予全體共有人,則各共有人所分配之面積過小,如此細分之結果,反將喪失系爭土地之使用價值及經濟利益,足見系爭土地不適於原物分割之方法。被告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即原告固雖提出如附圖所示1143地號分割為被告新北市與中華民國依其等應有部分面積合計34.19平方公尺由分割1143地號分割出如附圖編號1143-A所示由新北市即中華民國共有取得並依其等應有部分比例維持共有,剩餘部分即如附圖編號1143-B部分土地,其餘共有人以便價分割方式分割之分割方案,惟除原告即到場部分被告同意此分割方案,其餘未到場被告則未表示意見。被告新北市與中華民國就1143地號土地如附圖編號1143-A部分維持共有之分割方案,仍繼續維持共有關係,與分割共有物消滅共有關係之立法目的有違,日後仍可能因分割事宜再生訴訟,1143地號土地不以原物分割,形狀能較為完整,可提高承購人之購買意願及出售價格,亦可使整筆土地發揮較大之經濟利用價值,復可藉由競爭機制拉抬買價,有維持共有意願者亦得集資行使優先承買權予以承購,亦能兼顧各共有人之利益,而變價後賣得之價金係依原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分受,對全體共有人最為公平,且無爭議,故原物分配如附圖所示並非適當之方式。本院審酌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若變賣,由共有人間依應有部分之比例分配價金,可使土地不因細分而減損價值,俾以發揮整體利用之經濟效益,全體共有人於土地變賣時,亦得憑其自身經濟能力、財務狀況,決定是否參加競標,或透過市場競價之良性競爭,以增加其等受分配金額,應較原物分配更具彈性,並可兼顧兩造利益,由變價後買受附表一至附表十六各筆土地之新所有權人,就土地作一體性規劃利用,所造成之變動及損害較屬輕微,又符合土地之經濟利用,更能迅速解決紛爭,徹底消滅共有關係,對於各共有人最為有利,及最能彰顯公平均衡原則,應以變價方式為分割方法,分別按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變賣後之價金較為適當,且更貼近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各筆土地之性質及價值、經濟效用,符合公平經濟原則。

四、綜上所述,原告請求如主文第1至14項所示之被告,應就其等被繼承人所遺各如附表一至附表16所示土地共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依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訴請分割如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本院斟酌土地之使用目的及經濟效益,認為原告、被告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養工處)及被告中華民國(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所提出之附表三所示1143地號土地如附圖所示分割方案並不適當,附表一至附表十六所示土地均應予變價分割,並將各筆土地變價後所得價金按兩造各筆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爰判決如主文第15至30項所示。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審酌後,認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均毋庸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末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定有明文。查本件分割共有物之訴,核其性質屬形式之形成訴訟,法院本不受原告聲明分割方案之拘束,如准予裁判分割,原告之訴即為有理由,並無敗訴與否之問題,況兩造本可互換地位,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而均蒙其利。是由兩造依附表一至附表十六四所示各筆土地面積占全部16筆土地面積比例及各筆土地應有部分分擔訴訟費用,始為公平,爰諭知如主文第31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盧佩蓁附表一: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6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禎祥 24/27360 10 江林昭禪 24/54720 11 江御帆 24/54720 12 江黛 24/54720 13 江格 24/54720 14 江朱傳 3/228 15 江定翊 3/228 16 江秋蘭 3/228 17 江心彤 3/228 18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9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20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21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2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3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4 李怡靜(即李芊樂) 公同共有2/684 25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6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7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8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9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30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31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2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3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4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5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6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7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8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2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3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4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5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6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7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8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9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50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51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2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3 江慧慧 1/5472 54 謝馥禧 1/34200 55 張文侯 99/34200 56 陳翔泰 7/6156 57 陳翔煇 7/6156 58 陳琤琤 7/6156 59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60 黃瓊慧 96/2280 61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77305/0000000 62 ~ 130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附表二: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5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67/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禎祥 24/27360 10 江林昭禪 24/54720 11 江御帆 24/54720 12 江黛 24/54720 13 江格 24/54720 14 江朱傳 3/228 15 江定翊 3/228 16 江秋蘭 3/228 17 江心彤 3/228 18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9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20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21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2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3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4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5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6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7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8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9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30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31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2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3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4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5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6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7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8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2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3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4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45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46 江慧慧 1/5472 47 謝馥禧 1/34200 48 張文侯 99/34200 49 陳翔泰 7/6156 50 陳翔煇 7/6156 51 陳琤琤 7/6156 52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4/285 53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2280 54 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228 55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79405/0000000附表三:

地號: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94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3/228 2 江春秋 1/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0000000/0000000 5 江信東 2/456 6 江希賢 7/513 7 江志卓 1/2736 8 江青雯 1/2736 9 江金樺 1/1824 10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78593/0000000 11 陳素玲 10/57 12 江禎祥 24/27360 13 江林昭禪 24/54720 14 江御帆 24/54720 15 江黛 24/54720 16 江格 24/54720 17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8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9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20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1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2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3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4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5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6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7 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即被繼承人胡文子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684 28 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即被繼承人江蚊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684 29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30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1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2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3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4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5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6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7 薛靜文、劉雪飛(即被繼承人江慕理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342 38 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即被繼承人江思純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2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3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44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45 江慧慧 1/5472 46 謝馥禧 1/34200 47 張文侯 99/34200 48 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62113/287280 49 陳翔泰 7/6156 50 陳翔煇 7/6156 51 陳琤琤 7/6156 52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4/285 53 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228 54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1140附表四: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1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村林 7/2052 2 江定勝 6/228 3 江春秋 1/342 4 江邦光 1/342 5 李玉黛、宋千黛(即被繼承人李郁翠華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16416 6 鍾郁美雲 17/16416 7 高江春美 54/16416 8 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即被繼承人江麗嬌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54/16416 9 江聖聰 18/16416 10 江佑翎 18/16416 11 江聖聰、江佑翎(即被繼承人林鐘子之繼承人) 18/16416 12 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即被繼承人江欽雄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54/16416 13 張潔(即被繼承人江雪子之繼承人) 1/152 14 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即被繼承人江灶清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152 15 江秉鴻 5/6080 16 江俊斌 5/6080 17 江淑桂 5/6080 18 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即被繼承人江政勳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5/1520 19 江政軒 5/1520 20 江美玲 5/1520 21 江美慧 5/1520 22 江如亮 7/1539 23 江如淳 7/1539 24 江叔玲 7/1539 2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26 江文宗 7/513 27 江希賢 7/513 28 郁繼新 17/16416 29 曾景煌 4/57 30 江志卓 1/2736 31 江青雯 1/2736 32 江金樺 1/1824 33 江豐財 2/456 34 江禎祥 24/27360 35 江林昭禪 24/54720 36 江御帆 24/54720 37 江黛 24/54720 38 江格 24/54720 39 黃捷 5/12160 40 黃譽 5/12160 41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42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43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44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45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46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47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48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49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50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51 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即被繼承人胡文子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2/684 52 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即被繼承人江蚊繼承人) 公同共有2/684 53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54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55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56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57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58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59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60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61 薛靜文、劉雪飛(即被繼承人江慕理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342 62 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即被繼承人江思純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342 63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64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65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66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7 江桂英 7/2052 68 呂林秋雲 1/456 69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70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71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72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73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74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75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76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77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78 江慧慧 1/5472 79 謝馥禧 1/34200 80 李振嘉 3/228 81 張文侯 99/34200 82 陳翔泰 7/6156 83 陳翔煇 7/6156 84 陳琤琤 7/6156 85 林台貞 3/32832 86 楊淑君 3/32832 87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3/95 88 黃瓊慧 96/2280 89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773955/0000000 90 ~ 158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註 公同共有4/228

附表五: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7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村林 7/2052 2 江定勝 6/228 3 江春秋 1/342 4 江邦光 1/342 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487/2736 6 李玉黛、宋千黛(即被繼承人李郁翠華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16416 7 鍾郁美雲 17/16416 8 高江春美 54/16416 9 江麗嬌(繼承人為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 公同共有54/16416 10 江聖聰 18/16416 11 江佑翎 18/16416 12 林鐘子(繼承人為江聖聰、江佑翎) 18/16416 13 江欽雄(繼承人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 公同共有54/16416 14 江雪子(繼承人為張潔) 1/152 15 江灶清(繼承人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 公同共有2/152 16 江秉鴻 5/6080 17 江俊斌 5/6080 18 江淑桂 5/6080 19 江政勳(繼承人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 公同共有5/1520 20 江政軒 5/1520 21 江美玲 5/1520 22 江美慧 5/1520 23 江如亮 7/1539 24 江如淳 7/1539 25 江叔玲 7/1539 26 江文宗 7/513 27 江希賢 7/513 28 郁繼新 17/16416 29 江志卓 1/2736 30 江青雯 1/2736 31 江金樺 1/1824 32 曾景煌 1/57 33 江禎祥 24/27360 34 江林昭禪 24/54720 35 江御帆 24/54720 36 江黛 24/54720 37 江格 24/54720 38 黃捷 5/12160 39 黃譽 5/12160 40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41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42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43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44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45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46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47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48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49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50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51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52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53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54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55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56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57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58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9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60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61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2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63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64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65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6 江桂英 7/2052 67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68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69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70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71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72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73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74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75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76 江慧慧 1/5472 77 謝馥禧 1/34200 78 李振嘉 3/228 79 張文侯 99/34200 80 陳翔泰 7/6156 81 陳翔煇 7/6156 82 陳琤琤 7/6156 83 林台貞 3/32832 84 楊淑君 3/32832 85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86 黃瓊慧 96/2280 87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08605/0000000 88 ~ 156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附表六: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04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1/684 3 江邦光 5/684 4 江明宏 3/228 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6 江希賢 7/513 7 江志卓 1/2736 8 江青雯 1/2736 9 江金樺 1/1824 10 江雪華 2/456 11 江禎祥 24/27360 12 江林昭禪 24/54720 13 江御帆 24/54720 14 江黛 24/54720 15 江格 24/54720 16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7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8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9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0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1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2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3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4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5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6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7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8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0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1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2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3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4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5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6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7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38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2 呂林秋雲 1/456 43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4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5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6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7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8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49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50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1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2 江慧慧 1/5472 53 謝馥禧 1/34200 54 張文侯 99/34200 55 陳翔泰 7/6156 56 陳翔煇 7/6156 57 陳琤琤 7/6156 58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59 黃瓊慧 96/2280 60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99355/0000000 61 ~ 129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附表七: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38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1/684 3 江邦光 5/684 4 江明宏 3/228 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6 江希賢 7/513 7 江志卓 1/2736 8 江青雯 1/2736 9 江金樺 1/1824 10 江雪娥 2/456 11 江禎祥 24/27360 12 江林昭禪 24/54720 13 江御帆 24/54720 14 江黛 24/54720 15 江格 24/54720 16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7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8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9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0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1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2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3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4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5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6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7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8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0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1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2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3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4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5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6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7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38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2 呂林秋雲 1/456 43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4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5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6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7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8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49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50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1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2 江慧慧 1/5472 53 謝馥禧 1/34200 54 張文侯 99/34200 55 陳翔泰 7/6156 56 陳翔煇 7/6156 57 陳琤琤 7/6156 58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59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2280 60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999355/0000000 61 ~ 129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歿,如以下之「註」)、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附表八: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2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村林 7/2052 2 江定勝 6/228 3 江春秋 1/342 4 江邦光 1/342 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487/2736 6 李玉黛、宋千黛(即被繼承人李郁翠華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16416 7 鍾郁美雲 17/16416 8 高江春美 54/16416 9 江麗嬌(繼承人為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 公同共有54/16416 10 江聖聰 18/16416 11 江佑翎 18/16416 12 林鐘子(繼承人為江聖聰、江佑翎) 18/16416 13 江欽雄(繼承人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 公同共有54/16416 14 江雪子(繼承人為張潔) 1/152 15 江灶清(繼承人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 公同共有2/152 16 江秉鴻 5/6080 17 江俊斌 5/6080 18 江淑桂 5/6080 19 江政勳(繼承人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 公同共有5/1520 20 江政軒 5/1520 21 江美玲 5/1520 22 江美慧 5/1520 23 江如亮 7/1539 24 江如淳 7/1539 25 江叔玲 7/1539 26 江文宗 7/513 27 江希賢 7/513 28 郁繼新 17/16416 29 江志卓 1/2736 30 江青雯 1/2736 31 江金樺 1/1824 32 江春盛 4/855 33 崔馨勻 1/855 34 崔人驊 1/855 35 連穎東 1/855 36 江春蘭 4/855 37 江禎祥 24/27360 38 江林昭禪 24/54720 39 江御帆 24/54720 40 江黛 24/54720 41 江格 24/54720 42 黃捷 5/12160 43 黃譽 5/12160 44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45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46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47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48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49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50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51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52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53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54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55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56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57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58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59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60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61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62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63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64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65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6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67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68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69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70 江桂英 7/2052 71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72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73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74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75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76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77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78 新北市(管理者:新北市政府養護工程處) 96/2280 79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80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81 江慧慧 1/5472 82 張家梅 公同共有4/855 83 張家媛 公同共有4/855 84 謝馥禧 1/34200 85 張文侯 99/34200 86 陳翔泰 7/6156 87 陳翔煇 7/6156 88 陳琤琤 7/6156 89 林台貞 3/32832 90 楊淑君 3/32832 91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92 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228 93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08605/0000000 94 ~ 162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附表九: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2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村林 7/2052 2 江定勝 6/228 3 江春秋 1/342 4 江邦光 1/342 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487/2736 6 李玉黛、宋千黛(即被繼承人李郁翠華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16416 7 鍾郁美雲 17/16416 8 高江春美 54/16416 9 江麗嬌(繼承人為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 公同共有54/16416 10 江聖聰 18/16416 11 江佑翎 18/16416 12 林鐘子(繼承人為江聖聰、江佑翎) 18/16416 13 江欽雄(繼承人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 公同共有54/16416 14 江雪子(繼承人為張潔) 1/152 15 江灶清(繼承人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 公同共有2/152 16 江秉鴻 5/6080 17 江俊斌 5/6080 18 江淑桂 5/6080 19 江政勳(繼承人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 公同共有5/1520 20 江政軒 5/1520 21 江美玲 5/1520 22 江美慧 5/1520 23 江如亮 7/1539 24 江如淳 7/1539 25 江叔玲 7/1539 26 江文宗 7/513 27 江希賢 7/513 28 郁繼新 17/16416 29 江志卓 1/2736 30 江青雯 1/2736 31 江金樺 1/1824 32 曾景煌 1/57 33 江豐榮 2/456 34 江禎祥 24/27360 35 江林昭禪 24/54720 36 江御帆 24/54720 37 江黛 24/54720 38 江格 24/54720 39 黃捷 5/12160 40 黃譽 5/12160 41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42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43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44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45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46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47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48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49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50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51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52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53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54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55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56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57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58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59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60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61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62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3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64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65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66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7 江桂英 7/2052 68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69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70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71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72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73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74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75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76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77 江慧慧 1/5472 78 謝馥禧 1/34200 79 李振嘉 3/228 80 張文侯 99/34200 81 陳翔泰 7/6156 82 陳翔煇 7/6156 83 陳琤琤 7/6156 84 林台貞 3/32832 85 楊淑君 3/32832 86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87 黃瓊慧 96/2280 88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802305/0000000 89 ~ 157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已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附表十: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79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培鏞(繼承人為江美玲、陳逸敏、江俐緹、江麗安、江美慧、江政軒) 公同共有3/228 2 江村林 7/2052 3 江定勝 6/228 4 江春秋 1/342 5 江邦光 1/342 6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439/2736 7 李玉黛、宋千黛(即被繼承人李郁翠華之繼承人) 公同共有17/16416 8 鍾郁美雲 17/16416 9 高江春美 54/16416 10 江麗嬌(繼承人為林秀玉、鄭淳方、鄭惟尹、鄭伊庭、鄭博仁) 公同共有54/16416 11 江聖聰 18/16416 12 江佑翎 18/16416 13 林鐘子(繼承人為江聖聰、江佑翎) 18/16416 14 江欽雄(繼承人江寬正、江培宏、江彥益、江宜貞、江培瑜) 公同共有54/16416 15 江雪子(繼承人為張潔) 1/152 16 江灶清(繼承人江錦源、江碧雲、江採桂) 公同共有2/152 17 江秉鴻 5/6080 18 江俊斌 5/6080 19 江淑桂 5/6080 20 江如亮 7/1539 21 江如淳 7/1539 22 江叔玲 7/1539 23 江文宗 7/513 24 江希賢 7/513 25 郁繼新 17/16416 26 江志卓 1/2736 27 江青雯 1/2736 28 江金樺 1/1824 29 王春利 4/684 30 江禎祥 24/27360 31 江林昭禪 24/54720 32 江御帆 24/54720 33 江黛 24/54720 34 江格 24/54720 35 黃捷 5/12160 36 黃譽 5/12160 37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38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39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40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41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42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43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44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45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46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47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48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49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50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51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52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53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54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55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6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7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58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59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60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61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62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63 楊全貿 4/57 64 江桂英 7/2052 65 江豐榮 1/1368 66 江豊福 1/1368 67 江豐財 1/1368 68 江雪月 1/1368 69 江雪娥 1/1368 70 江雪華 1/1368 71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72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73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74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75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76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77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78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79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80 江慧慧 1/5472 81 謝馥禧 1/34200 82 李振嘉 3/228 83 張文侯 99/34200 84 陳翔泰 7/6156 85 陳翔煇 7/6156 86 陳琤琤 7/6156 87 林台貞 3/32832 88 楊淑君 3/32832 89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90 黃瓊慧 96/2280 91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743505/0000000 92 ~ 160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附表十一: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6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雪月 2/456 10 江禎祥 24/27360 11 江林昭禪 24/54720 12 江御帆 24/54720 13 江黛 24/54720 14 江格 24/54720 15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6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7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8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19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0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1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2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3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4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5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6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7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8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0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1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2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3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4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5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6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37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38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2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3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4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5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6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47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48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49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0 江慧慧 1/5472 51 謝馥禧 1/34200 52 李振嘉 3/228 53 張文侯 99/34200 54 陳翔泰 7/6156 55 陳翔煇 7/6156 56 陳琤琤 7/6156 57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58 黃瓊慧 96/2280 59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60 ~ 128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附表十二: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11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雪華 2/456 10 江禎祥 24/27360 11 江林昭禪 24/54720 12 江御帆 24/54720 13 江黛 24/54720 14 江格 24/54720 15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6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7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8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19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0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1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2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3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4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5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6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7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8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0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1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2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3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4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5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6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37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38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2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3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4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5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6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47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48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49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0 江慧慧 1/5472 51 謝馥禧 1/34200 52 李振嘉 3/228 53 張文侯 99/34200 54 陳翔泰 7/6156 55 陳翔煇 7/6156 56 陳琤琤 7/6156 57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58 黃瓊慧 96/2280 59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60 ~ 128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附表十三: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296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春秋 1/342 2 江邦光 1/342 3 江定勝 6/228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豐榮 2/456 10 江禎祥 24/27360 11 江林昭禪 24/54720 12 江御帆 24/54720 13 江黛 24/54720 14 江格 24/54720 15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6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7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8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19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0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1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2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3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4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5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6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7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8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0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1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2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3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4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5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6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37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38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2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3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4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5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6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47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48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49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0 江慧慧 1/5472 51 謝馥禧 1/34200 52 張文侯 99/34200 53 陳翔泰 7/6156 54 陳翔煇 7/6156 55 陳琤琤 7/6156 56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60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2280 61 新濠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3/228 62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0/11400 60 ~ 127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 128 陳慧玲 150707/287280 129 詹佳偉 公同共有4/228 130 吉田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原為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 53826/287280附表十四: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 面積:3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春秋 1/342 2 江邦光 1/342 3 江定勝 6/228 4 江銘聰 2/456 5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6 江希賢 7/513 7 江志卓 1/2736 8 江青雯 1/2736 9 江金樺 1/1824 10 江豐財 2/456 11 江禎祥 24/27360 12 江林昭禪 24/54720 13 江御帆 24/54720 14 江黛 24/54720 15 江格 24/54720 16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7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8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9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0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1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2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3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4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5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6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7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8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0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1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2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3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4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5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6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37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38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39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2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43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44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45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46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47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48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49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0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51 江慧慧 1/5472 52 謝馥禧 1/34200 53 李振嘉 3/228 54 張文侯 99/34200 55 陳翔泰 7/6156 56 陳翔煇 7/6156 57 陳琤琤 7/6156 58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59 黃瓊慧 96/2280 60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 61 ~ 129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附表十五: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232平方公尺 次序 土地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6/228 2 江春秋 1/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43/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超民 3/1140 10 江超群 3/1140 11 江翠瑛 3/1140 12 江昭麟 3/1140 13 陳秋霞 3/228 14 江禎祥 24/27360 15 江林昭禪 24/54720 16 江御帆 24/54720 17 江黛 24/54720 18 江格 24/54720 19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20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21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22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3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4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5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6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7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8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9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30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31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32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3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4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5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6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7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8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9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42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3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4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5 江豐榮 1/1368 46 江豊福 1/1368 47 江豐財 1/1368 48 江雪月 1/1368 49 江雪娥 1/1368 50 江雪華 1/1368 51 江添財 公同共有1/171 52 江慶嘉 公同共有1/171 53 江麗玉 公同共有1/171 54 江麗珠 公同共有1/171 55 江明珠 公同共有1/171 56 江玉鈴 公同共有1/171 57 江宜珍 公同共有1/171 58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59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60 江慧慧 1/5472 61 謝馥禧 1/34200 62 張文侯 99/34200 63 僑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201509/287280 64 陳翔泰 7/6156 65 陳翔煇 7/6156 66 陳琤琤 7/6156 67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8/570 68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2280 69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40/11400 70 ~ 138 嚴鋒祐、江柏儀、江柏寬、江淑敏、江柏姿、江柏萱、江文雄、江坤昌、劉榮華、劉銍琮、劉宥希、劉秀琴、劉寬琳、劉秀連、劉鍇宜、劉江阿昭、沈江阿滿、江秀枝、江美淑、江水發、江銘錡、江榮山、江慶輝、江玉雲、江彩雲、陳文賢、陳俊龍、陳俊輝、葉明棟、葉明樑、葉招、葉振賢、陳葉雲娥、李葉粉、呂特聖、呂靜怡、呂世卿、呂純、呂錦秀、陳永吉、陳雅蘋、黃瑞成、黃瑞雄、黃瑞章、王寶蓮、黃彥綸、黃彥智、黃彥竣、黃瑞貞、黃進來、鄭秋南(歿,如以下之「註」)、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鄭淑慎(歿,如以下之「註」)、鄭淑芬、王智誠、王榮輝、王淑玲、王淑芬、林黃絹、詹佳偉、簡君芮、簡佑臻、簡麗梅、簡麗春、黃寶鑾、黃寶秀、詹佳偉(以上即業辦妥繼承登記之原江阿獅繼承人) 註: 鄭秋南(繼承人為鄭茂榮、鄭茂盛、鄭淑華、艾庭慧、鄭淑芬) 鄭淑慎(繼承人為艾庭慧) 公同共有4/228附表十六:

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面積:17平方公尺 次序 共有人及繼承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江定勝 3/228 2 江春秋 7/342 3 江邦光 1/342 4 中華民國(管理者: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367/2736 5 江希賢 7/513 6 江志卓 1/2736 7 江青雯 1/2736 8 江金樺 1/1824 9 江豊福 2/456 10 陳秋霞 3/228 11 江禎祥 24/27360 12 江林昭禪 24/54720 13 江御帆 24/54720 14 江黛 24/54720 15 江格 24/54720 16 江耀澄 公同共有2/684 17 江耀宗 公同共有2/684 18 江少承 公同共有2/684 19 江耀國 公同共有2/684 20 江秀卿 公同共有2/684 21 李采媗 公同共有2/684 22 李芊樂(即李怡靜) 公同共有2/684 23 廖月雲 公同共有2/684 24 廖光雄 公同共有2/684 25 王月寶 公同共有2/684 26 胡文子(繼承人為楊評、楊柏玲、楊銘鐸、楊喬丰、楊岫峰) 公同共有2/684 27 江蚊(繼承人為江金圳、江明珠、江雅芳、江柏諺、江家蓉) 公同共有2/684 28 陳謝蕋 公同共有2/684 29 陳瑞星 公同共有2/684 30 陳瑞松 公同共有2/684 31 陳惠莉 公同共有2/684 32 華陳惠玲 公同共有2/684 33 陳惠琴 公同共有2/684 34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35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36 江挺豪 16/17955 37 江怡萱 357/538650 38 江易達 363/538650 39 江慕理(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 公同共有1/342 40 江思純(繼承人為薛靜文、劉雪飛、江思婷、江思宜、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1 江思慧 公同共有1/342 42 江思婷 公同共有1/342 43 江思宜 公同共有1/342 44 江思欣 公同共有1/342 45 曾慶瑞 公同共有2/684 46 曾琇珍 公同共有2/684 47 江慧慧 1/5472 48 謝馥禧 1/34200 49 張文侯 99/34200 50 陳翔泰 7/6156 51 陳翔煇 7/6156 52 陳琤琤 7/6156 53 余美子(原為黃湘岑所有) 4/285 54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6/2280 55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附表十七:

被繼承人 江培鏞 79.02.15歿 配偶江鄭寶川 74.10.25歿 【長女】 江美玲 【長男】 江政勲 109.08.03歿 配偶陳逸敏 【長女】 江俐緹 【次女】 江麗安 【次男】 江政育 103.09.09歿 【次女】 江美慧 【三男】 江政軒附表十八:

被繼承人 李郁翠華 93.03.26歿 配偶江呂銀隊 69.10.24歿 【長女】 宋千黛 【三女】 李玉黛 (養女)附表十九:

被繼承人 江麗嬌 83.06.19歿 配偶鄭坤木 90.10.25歿 【長男】 鄭博文 93.08.19歿 配偶林秀玉 【長女】 鄭淳方 【次女】 鄭惟尹 【三女】 鄭伊庭 【次男】 鄭博仁附表二十:

被繼承人 江欽雄 101.01.03歿 配偶林夏花 110.06.19歿 【長男】 江寬正 【次男】 江培宏 【三男】 江培誠 91.10.05歿 【四男】 江培豪 104.04.29歿 配偶蕭樂卿 (離婚) 【長男】 江彥益 【長女】 江宜貞 【五男】 江培瑜附表二十一:

被繼承人 江灶清 83.11.29歿 配偶江呂銀隊 69.10.24歿 【長男】 江錦源 【四女】 江碧雲 (養女) 【五女】 江採桂 (養女)附表二十二:

被繼承人 胡文子 106.04.10歿 配偶楊評 【長女】 楊柏玲 【長子】 楊銘鐸 【次子】 楊僑丰附表二十三:

【母】 劉雪飛 (拋棄繼承) 【父】 江春岳 92.10.19歿 被繼承人 【長女】 江思純 配偶潘劼信 (拋棄繼承) 【長男】 潘翊 (拋棄繼承) 【長女】 潘愉 (拋棄繼承) 【長男】 江慕理 114.01.14歿 【次女】 江思慧 (拋棄繼承) 【次男】 江慕哲 68.02.21歿 【三女】 江思婷 【四女】 江思宜 【四女】 江思欣附表二十四:

被繼承人 江阿獅 39.04.23歿 配偶江陳阿素 24.10.24歿 【長男】 江秋傳 34.01.13歿 配偶江吳抱 歿 【長男】 江查某 配偶 江李波治 (無資料) 江周鴛鴦 (無資料) 【長女】 劉江美里 107.02.19歿 配偶劉福來 95.10.30 【長男】 劉榮華 【次男】 劉榮昌 86.06.07歿 【長男】 劉銍琮 【長女】 劉宥希 【長女】 劉秀琴 【次女】 劉寬琳 【三女】 劉秀連 【四女】 劉鍇宜 【次女】 江盡 出養無繼承權 【三女】 劉江阿昭 【四女】 江阿絨 出養無繼承權 【五女】 沈江阿滿 【六女】 江秀蘭 出養無繼承權 【七女】 江金錠 出養無繼承權 【八女】 江秀枝 【養女】 江美淑 【長男】 江文德 107.08.20歿 配偶呂金蓮 91.06.29歿 【長男】 江柏儀 【次男】 江柏寬 【長女】 江淑敏 【次女】 江柏姿 【三女】 江柏萱 【次男】 江文雄 【三男】 江坤昌 【長女】 葉江招 32.10.02歿 配偶葉昌 (無資料) 【長男】 葉添和 106.10.15歿 配偶葉陳米玉 113.07.18歿 【長男】 葉明棟 【次男】 葉明樑 【三男】 葉明傑 【四男】 葉明欽 【長女】 葉玲蘭 【次女】 葉玲瑶 【次男】 葉振益 86.07.28歿 配偶葉蘇月桃 【三男】 葉振賢 【四男】 葉振雄 110.03.19歿 配偶葉洪冉 【長男】 葉政鐘 【次男】 葉明祥 【長女】 葉幸敏 【次女】 葉雪美 【長女】 陳葉雲娥 【次女】 李葉粉 【三女】 葉勝子 30.01.07歿 【次女】 江簟 出養無繼承權 【三女】 江于 出養無繼承權 【四女】 江太平 10.06.23歿 【五女】 江涼 出養無繼承權 【六女】 呂江杏 102.09.20歿 配偶呂金 歿 【長男】 呂如旭 101.03.23歿 配偶呂謝素華 98.01.01歿 【長男】 呂特聖 【長女】 呂靜怡 【次男】 呂世卿 【長女】 呂純 【次女】 呂錦秀 【次男】 江忠 101.11.21歿 配偶 江張香妹 歿 【長男】 江水發 【次男】 江錦茂 44.06.27歿 【三男】 江銘錡 【四男】 江榮山 【五男】 江慶輝 【長女】 江玉雲 【次女】 江彩雲 【養女】 陳江牡丹 108.1.11歿 配偶陳文賢 【長男】 陳俊龍 【次男】 陳俊輝 【次男】 江再添 民前 05.01.26歿 【長女】 江桃 民前 02.08.08歿 配偶葉天助 (無資料) 【長男】 葉方城 34.08.28 配偶葉密 85.08.12歿 【長女】 葉順子 32.11.17歿 【養女】 葉彩蓮 58.05.08歿 【長男】 葉昌盛 108.06.24歿 【養女】 葉美靜 76.04.03歿 配偶陳秋金 91.12.09歿 【長女】 陳雅蘋 【長男】 陳永吉 【次女】 江免 民前 06.06.12歿 【三女】 黃江足 78.01.24歿 配偶黃丁酉 87.05.10歿 【長男】 黃信 16.02.28歿 【次男】 黃體仁 110.03.12歿 配偶黃玉鳳 109.11.14歿 【長男】 黃瑞成 【次男】 黃瑞雄 【三男】 黃瑞章 【四男】 黃瑞銘 【長女】 黃瑞貞 【次女】 黃麗玲 【三女】 黃麗虹 【三男】 黃進來 【長女】 黃寶珠 出養無繼承權 【次女】 黃環 出養無繼承權 【三女】 鄭黃乖 【四女】 王黃筍 102.10.31歿 配偶王溪泉 93.01.08歿 【長男】 王智誠 【次男】 王榮輝 【長女】 王淑玲 【次女】 王淑芬 【五女】 潘悶 出養無繼承權 【六女】 林黃絹 【七女】 黃寶鳳 110.02.07歿 配偶詹學海 112.08.31歿 【長男】 詹佳偉 【長女】 詹佳蓓 92.08.14歿 【八女】 簡黃寶蘭 (未繼承) 【九女】 黃寶鑾 【十女】 黃寶秀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