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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1 年勞執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執字第11號聲 請 人 呂福祿相 對 人 勤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添木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臺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應給付和解金(含工資及資遣費)新臺幣參仟陸佰元予勞方,並應於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十二日前匯入勞方之指定帳戶(中華郵政 戶名:呂福祿 吳廣治 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

年11月11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3,600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應給付和解金(含工資及資遣費)3,600元予勞方,並應於110年11月12日前匯入勞方之指定帳戶(中華郵政 戶名:呂福祿 吳廣治局號:0000000 帳號:0000000)。」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3,600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奎彰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裁判日期:2022-02-17